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增江,张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902民初553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静(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枣园村12组856号):本院对原告李增江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902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增江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增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静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张滩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