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荣芳,李关华,周海荣, 千阳县湘村馆大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328民初31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关华、周海荣、千阳县湘村馆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荣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328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千阳县湘村馆大酒店有限公司、周海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高荣芳460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60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未返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关华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