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雷,沈培鑫,第三人-张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413民初931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培鑫、张静:本院受理原告王雷诉被告沈培鑫、第三人张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31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饭店合作协议》,并判决被告退还合伙出资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