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高会,宋后明, 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503民初2098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高会、宋后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503民初2098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申请人宋后明、张高会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紫阳路279号恒正紫阳首座11号楼3单元第9层3-9-3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纳溪不动产权第0001024号];二、查封申请人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紫阳路一段133号二栋-1层12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01503081号]。上述裁定保全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可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50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张高会、宋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9409.9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分别从2017年12月17日起以18607.6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以18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9日起以7934.6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4日起以25527.32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8日起以18117.81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4日起以21799.39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以18103.42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7日起以14440.2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5日起以14432.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1日起以61903.37元为基数,前述款项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3元,公告费1600元,保全费2570元,共9543元,由被告张高会、宋后明负担。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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