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学军,张兴能,陈学彬,罗霞,张朋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1402民初136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兴能、陈学彬、罗霞、张朋雷: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1365号原告何学军诉被告张兴能、陈学彬、罗霞、张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张兴能、陈学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9月1日起以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张朋雷、罗霞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