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国均,王宇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345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宇鹏:本院受理原告孟国均与被告王宇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宇鹏应支付原告孟国均货款26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王宇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