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强贤,蒋朝夕,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712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朝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贤与被告你、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14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1.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105879.2元;2.被告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22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165元,由被告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