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国勇,龚从芬,袁海, 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356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国勇、龚从芬、袁海: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3561号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杨国勇、龚从芬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代偿的款项共计749342.01元和代偿款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杨国勇、龚从芬对原告为其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代偿的款项749342.01元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袁海对被告杨国勇、龚从芬不能偿还原告代偿款749342.01元的本息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4.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