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 ,盛肽源生态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02民初285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盛肽源生态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盛肽源生态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34550元及利息(以134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预付款实际返还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13455元及差价损失2421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