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钢龙, 张家港市龙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港漆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582民初10110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家港市龙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赵钢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新港漆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1011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家港市新港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龙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被告张家港市龙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家港市杨舍镇斜桥村(长安北路219号三楼)的租赁房屋给原告。二、被告张家港市龙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张家港市新港漆业有限公司租金59583元、电费483元,共计60066元,以及房屋占有使用费(从2021年10月15日起至归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每年26000元计算),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新港漆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赵钢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计取556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26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龙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1126元,限被告张家港市龙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龙辉创意广告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张家港市新港漆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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