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成江,刘飞飞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1021民初333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飞飞(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江与被告刘飞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一、限被告刘飞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6937.8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265元,尚需赔偿34672.86元;二、驳回原告杨成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其他诉讼费用560元(公告费原告已垫付),合计960元,由被告刘飞飞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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