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成江,刘飞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333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飞飞(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江与被告刘飞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一、限被告刘飞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6937.8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265元,尚需赔偿34672.86元;二、驳回原告杨成江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其他诉讼费用560元(公告费原告已垫付),合计960元,由被告刘飞飞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