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洪波,李剑虹,金团,胡锦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民抗8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洪波、李剑虹:本院审理的金团与王洪波、胡锦彤、李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民抗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抗诉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