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宇健,王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曹宇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300元;2、被告承担此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