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HAOSHU,PAN(,潘浩曙,屠振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苏08民初223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HAOSHU PAN(潘浩曙)、 屠振杰:本院受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诉HAOSHU PAN(潘浩曙)、屠振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8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