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世明,陈志德, 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世明: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汪世明、陈志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