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静,梁毓珍,刘迪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981民初7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迪:本院受理原告黄静、梁毓珍诉被告刘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981民初7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各一份。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销售款人民币120979元;2、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每月支付2840元;自2020年4月开始计算,暂计至2020年10月为人民币17040元);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货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380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