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诚,第三人-射阳县惠源米业公司胡启升, 聿诚(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924民初24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聿诚(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庄诚、第三人射阳县惠源米业公司:本院受理胡启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924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