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庞建军,李海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庞建军与被告李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