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庞建军,李海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庞建军与被告李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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