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永强,胡斌,第三人-杨莉,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891民初716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斌、杨莉:原告刘永强诉被告胡斌、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杨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9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永强支付挖掘机工程款26066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中胡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92.19元,鉴定费48600元,合计78092.19元,均由被告胡斌、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