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申义平,李进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211民初76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进海:本院受理原告申义平与被告李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211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进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申义平借款本金61433元、借期内利息6567元及逾期利息(以6143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李进海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645元,由李进海负担1598元,由申义平负担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