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宝珍,范华英,范华芵,第三人-, 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705民初1012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内容
范华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宝珍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范华英、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70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华英于2001年4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为无效合同;2.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宝珍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3号2座610房屋、710房屋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3号2座2#车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原告张宝珍名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宝珍已预交3736.15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张宝珍已预交的受理费3736.15元,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范华芵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范华英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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