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玲玲,李顺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705民初2683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顺安:本院受理原告李玲玲诉被告李顺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粤0705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玲玲与被告李顺安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李敏僮由原告李玲玲抚养。被告李顺安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女儿李敏僮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李玲玲,直至女儿李敏僮年满18周岁止。无论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均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直接抚养该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驳回原告李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玲玲负担。被告李顺安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