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伟雄,胡瑞祥,胡燕红,胡伯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781民初36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瑞祥(英文名:SUI CHEUNG WOO):本院受理原告陆伟雄与被告胡瑞祥(英文名:SUI CHEUNG WOO)、胡燕红(英文名:YAN HONGHU DE WOO)、胡伯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781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及退还、交纳诉讼费及申请执行告知书各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伯长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1日为256000元,从2020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6%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陆伟雄;二、原告陆伟雄对属被告胡瑞祥、胡燕红的位于台山市台城台东路80号109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33220号、粤(2018)台山市不动产权第003322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陆伟雄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104元(原告陆伟雄已预交),由被告胡伯长负担。原告陆伟雄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104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被告胡伯长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61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