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钟永松,,黄国云,何飞,方水芬, 玉林市聚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丰城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饶市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内容
上饶市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永松诉被告上饶市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丰城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黄国云、玉林市聚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何飞、方水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原告递交的材料证据、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上述八位被告赔付原告支出各项医疗费116650.66元、误工费51942.5元、伤残赔偿金2648008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护理费28242.5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抚养费7046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合计506732.46元。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七)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被告(三)、被告(五)、被告(六)、被告(八)五位被告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八位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依法决定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判庭(二)公开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吴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小平、郑伟组成合议庭,逾期不参加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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