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鲍凤喜,赵辉,霍如英,杨迎山,龚本超,第三人-, 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东辛农场德云食品酿造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703民初87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市东辛农场德云食品酿造厂、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辉、霍如英、杨迎山、龚本超:本院受理原告鲍凤喜诉被告连云港市东辛农场德云食品酿造厂、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辉、霍如英、杨迎山、龚本超、第三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2773元担保份额内向原告鲍凤喜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2773元担保份额内向原告鲍凤喜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霍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2773元担保份额内向原告鲍凤喜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杨迎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2773元担保份额内向原告鲍凤喜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08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鲍凤喜负担1208元,由被告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由被告赵辉负担1075元,由被告霍如英负担1075元,由被告杨迎山负担107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