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鲍凤喜,赵辉,霍如英,杨迎山,龚本超,第三人-, 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东辛农场德云食品酿造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703民初873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内容
连云港市东辛农场德云食品酿造厂、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辉、霍如英、杨迎山、龚本超:本院受理原告鲍凤喜诉被告连云港市东辛农场德云食品酿造厂、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辉、霍如英、杨迎山、龚本超、第三人连云港市格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2773元担保份额内向原告鲍凤喜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2773元担保份额内向原告鲍凤喜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霍如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2773元担保份额内向原告鲍凤喜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杨迎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2773元担保份额内向原告鲍凤喜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08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鲍凤喜负担1208元,由被告连云港德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由被告赵辉负担1075元,由被告霍如英负担1075元,由被告杨迎山负担107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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