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保险人,驰宝公司,雷箭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连云港驰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791民初889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告连云港驰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连云港驰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赔偿款9140元。二、被告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赔偿款3199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2元,被告驰宝公司负担243.5元、雷箭公司负担852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