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何学兵,武心文,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鼎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豪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连云港豪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鼎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连云港豪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学兵、武心文、江苏鼎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致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号法庭(海州区秦东门大街369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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