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沙小伟,毕惠霞,章成斌, 悦丝莱装饰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悦丝莱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沙小伟、毕惠霞、苏州悦丝莱贸易有限公司、悦丝莱装饰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章成斌:本院受理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沙小伟、毕惠霞、苏州悦丝莱贸易有限公司、悦丝莱装饰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章成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等诉讼文书。原告诉求:判决五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并承担律师费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沭阳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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