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雄飞,邵惠玉,王英, 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常熟市时超织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温雄飞、邵惠玉、常熟市时超织造有限公司、王英:本院受理原告沭阳恒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雄飞、邵惠玉、常熟市时超织造有限公司、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等诉讼文书。原告诉求:判决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并承担律师费2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沭阳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