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英,张继波,第三人-刘玉成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玉成:原告刘英与被告张继波、第三人刘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10时在沭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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