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奚朕朕, 新疆农春苑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新疆农春苑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奚朕朕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以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运费款17300元及利息(以17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4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庙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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