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兴珠,陈伟军,查正名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0491民初809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伟军:本院受理原告汪兴珠与被告陈伟军、被告查正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49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汪兴珠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76,389.32元,并支付2018年7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违约金8,607.59元,后续违约金以76,389.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被告陈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汪兴珠支付租赁物赔偿211,449元;案件受理费5747元,由被告陈伟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