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秋菊,王思源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赣0403民初19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思源:本院受理原告胡秋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403民初1978号。因本院向你住所地和户籍地址寄送法律文书未成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