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成星,LE,THI,SUONG,李中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赣0483民初366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LE THI SUONG: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8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李成星与被告LE THI SUONG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中越(2014年9月8日出生)由原告李成星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