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成星,LE,THI,SUONG,李中越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赣0483民初366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人民法院
内容
LE THI SUONG: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8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李成星与被告LE THI SUONG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中越(2014年9月8日出生)由原告李成星抚养,抚养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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