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倪军,郁步春,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0923民初360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倪军、郁步春: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军、郁步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923民初360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判决书及上诉须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923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倪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0598.18元;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倪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