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郑庆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1623民初272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庆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623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郑庆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明化纤原料款139000元及利息(以13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5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0元,由被告郑庆平负担。限你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