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株式会社尖峰,郭飞鹏,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05民初1794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郭飞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株式会社尖峰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5民初17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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