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雍凯,杨权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13民初5707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权威:原告雍凯与被告杨权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权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雍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杨权威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杨权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