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宝伟,张从明,薛秋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481民初345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从明、薛秋香:本院受理原告李宝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481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从明、薛秋香于本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宝伟借款本金7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李宝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李宝伟负担50元,张从明、薛秋香负担8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