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枣庄欧鸽家具有限公司 ,沭阳县华冲镇利华包装制品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1322民初638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枣庄欧鸽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沭阳县华冲镇利华包装制品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以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1322民初63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4311.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将于举证期满之日起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