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国民,李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2民初154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斌(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林桥村):本院受理原告薛国民诉被告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国民货款57790元。如果被告李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被告李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