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甲尚,张锦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506民初849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甲尚、张锦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506民初8491号),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3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