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丁杰,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东泉预应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3民初315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丁杰、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13民初3151号原告成都东泉预应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们支付原告货款122540元及利息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大弯街道新河路4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