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一军,李秀玲,王志刚,刘志刚,鲁中,李季明, 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一军、李秀玲、王志刚、刘志刚、鲁中、李季明、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告知、审判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