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严伟,许丹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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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丹锋(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方志敏大道中路133号2栋1单元101室):本院受理原告严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9月30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阮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菊弟、鲍孔德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潘艳丽、李碧波、林美琴,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