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岑枫,李惠,刘新青,,贾建青, 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青金商初字第156号,(2017)鲁02执18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青岛北斗星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华世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三元豪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港信地产有限公司、贾建青、岑枫、李惠、刘新青: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金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18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送达不到,现向你们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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