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云芬,浦静波,浦伟忠,浦永宝, 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 ,无锡市盛路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民抗3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无锡市盛路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浦静波:本院审理的申诉人朱云芬与被申诉人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浦伟忠、无锡市盛路达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浦静波及一审被告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浦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民抗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抗诉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