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雪文,顾健良, 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2民初121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雪文、顾健良: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金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雪文、顾健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到你们,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粤12民初121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没有提交答辩状或证据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