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项芳杰,张文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仁首镇周口村上港南组14号张文生:本院受理原告项芳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张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项芳杰借款本金7600元;二、限被告张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芳杰公告费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文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