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国邦,吴记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高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开心汽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粤1721民初311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开心汽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国邦诉你、被告吴记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迁移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72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110000元给原告吴国邦(赔偿款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收);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450000元给原告吴国邦(赔偿款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收);三、限被告吴记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490262.41元给原告吴国邦(赔偿款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收);四、驳回原告吴国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566元,由原告吴国邦负担327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8198元,被告吴记仔60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3-14 |